3月31日-4月2日,第五届知识产权行业论坛(iPiF)在杭州举行,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讼律师陈丽丽参与智能制造IP分论坛,并以《专利无效检索中的证据》为主题作精彩分享。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检索通常被视为基础性工作,但从实践效果看,真正决定无效请求质量的,往往并不是检索范围的宽窄,也不是材料数量的多寡,而是检索成果能否围绕具体无效理由形成清晰、完整、有效的证明体系。尤其是在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分案是否超范围、优先权是否成立等争议中,证据不仅是事实认定的基础,也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正因如此,专利无效检索不宜被理解为单纯的信息搜集工作,而应被置于证明活动的整体框架中加以审视。以证明目的统领检索方向,以技术事实组织证据材料,以证据链支撑法律结论,构成了无效检索中尤为重要的“证据思维”。
一、专利无效检索的关键在于证明目的的准确设定
专利无效案件中的检索,首先要回答的不是“去哪里找证据”,而是“要证明什么事实”。无效程序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技术比对,而是围绕法定无效理由展开的证明活动。也就是说,所有检索行为都应当服务于具体的证明任务,并最终指向某一法律评价结论。
从实践看,常见的证明任务大体包括三个层面。其一,证明现有证据已经公开了涉案权利要求的相关技术特征,或者结合其他证据足以揭示相应技术方案;其二,证明某一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进而服务于创造性判断;其三,针对专利权人的抗辩、解释或者修改意见,提供反向证明,以削弱其主张的成立基础。由此可见,检索工作的价值,并不在于“找到某篇文献”,而在于能否围绕争点形成有针对性的证明结构。缺乏证明目标的检索,即使材料再多,也很难真正转化为有说服力的无效理由。
二、证据运用不能停留于字面比对,而应回到技术事实本身
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一个常见误区,是过于依赖文字表述的对应关系,而忽视了技术方案的实质内容。事实上,许多案件的争议并不在于某一术语是否逐字出现,而在于证据所公开的结构、机理、功能和效果,是否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其与涉案技术方案在实质上具有相同性或者相近性。
因此,在无效检索中,真正重要的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同词同句”,而是技术事实层面的充分揭示。这要求检索者在阅读专利文献的同时,善于结合说明书内容、专业教材、行业手册、公知常识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对技术术语的实际含义、功能关系和工作机理进行交叉印证。只有将文字差异还原为技术事实,才能避免将创造性判断、技术启示判断简单化为概念判断,也才能使证据真正服务于对技术方案实质的认定。
尤其是在创造性争议中,这一点更为突出。若仅以术语不同、命名不同为由否认证据的启示作用,往往容易脱离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实际认知方式。相反,通过补充性证据揭示技术术语之间的内在关联、技术效果形成的客观条件以及结构设置的对应关系,更有助于将案件审查重新拉回技术方案本身。
三、证据链构造决定无效主张能否形成稳定支撑
在专利无效案件中,单一证据通常只能证明某一局部事实,而一项完整的无效主张,往往需要若干证据相互配合、层层衔接,才能形成稳定的证明力。这意味着,无效检索不能止步于“找到证据”,还必须进一步考虑“如何组织证据”。

证据链意识在使用公开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招投标等行为,只要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即可能构成使用公开。但与文献公开相比,使用公开的举证难点并不主要在于技术特征本身,而在于公开过程能否被完整证明。实践中,仅有产品实物或单一交易材料,往往不足以支撑完整主张,还需要尽可能证明其来源、形成时间、公开内容及其在关键时间节点上的未改动状态。
因此,在构造使用公开证据链时,应特别关注几个关键环节:其一,证据来源是否明确;其二,公开时间是否能够锁定;其三,公开内容能否被清晰还原;其四,现存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相关产品或资料未经实质性更改。围绕这些问题,公证保全、销售凭证、网页存档、技术鉴定、现场勘验、招投标文件、展会资料等,往往都可能成为证据链中的必要组成部分。证据链越完整,越能降低真实性和关联性方面的争议,也越有利于审查机关或法院作出稳定判断。
四、证据思维还体现在对对方主张的预判与回应之中
无效程序从来不是单向度的论证过程,而是围绕证据解释、技术理解和法律适用展开的实质对抗。在这一过程中,专利权人往往会围绕证据性质、术语含义、部件名称、用途差异、结构归属等问题提出抗辩。如果检索与举证仅停留在初步比对层面,而不能对这些可能出现的争议作出回应,无效主张的说服力就会明显削弱。
因此,证据思维不仅表现为对己方证明任务的构建,也表现为对对方抗辩路径的预判。实践中,针对某一证据是否属于某类技术部件、某一术语在本领域中是否具有通常含义、某种结构是否属于公知常识等问题,往往需要辅以教科书、设备手册、行业标准或通用技术资料进行说明。这样的补强,并非简单增加材料数量,而是为了防止案件讨论陷入片面的文字争执,进而通过更可靠的外部资料还原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理解方式。
五、专利无效检索的本质是以证据推动技术事实认定
如果从更高层面概括,专利无效检索中的证据思维,本质上是一种以事实认定为中心的工作方法。无论是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还是对区别特征的认定;无论是对技术启示的判断,还是对专利权人抗辩的回应,最终都离不开对技术事实的准确还原。
实践一再表明,专利无效程序中的许多关键争点,表面看是术语争议、概念争议,实质上仍然是技术事实争议。只有通过检索获得的多元证据,将说明书、现有技术文献、专业资料与公知常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把案件判断从表层的文字差异引回到技术方案的实际内容,从而为无效理由的成立奠定扎实基础。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检索工作才真正超越了信息搜集的范畴,成为无效程序中不可替代的专业判断活动。